8月18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林业局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一是规划引领项目合理布局。各级主管部门需按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等规划衔接,将空间性要素纳入“一张图”作为审批依据;项目选址应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I级保护林地。二是实行项目用地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地备案;涉及林地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按规定办理手续。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三是规范办理光伏方阵用地备案。建设单位需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签订租地协议、做好用地审核备案及数据汇交。四是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要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地,做好管理,及时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的指导补办手续。
原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
琼自然资规〔2025〕4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规划引领项目合理布局
(一)统筹布局光伏发电项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24〕35号)要求,按需编制完成绿色能源发展规划(含光伏产业)等专项规划。各市县应当加强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有序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并将空间性要素纳入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作为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审核审批的规划依据。
(二)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公益林、天然林地、沿海防护林、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涉及自然保护地、湿地、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湿地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I级保护林地。
二、实行项目用地分类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用地规模应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1075-2023)确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方阵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用地备案。光伏方阵用地要合理控制规模,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天然林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当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
(二)配套设施用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规范办理光伏方阵用地备案
(一)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建设单位需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明确光伏方阵土地种植、养殖利用、林光互补模式、水土保持措施以及项目退出时恢复土地原状等。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新建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水位0.6米;新建林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之前水平。
(二)签订租地协议。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土地承包户)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签订租地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用地范围、面积、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条件,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做好用地审核备案。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用地红线图、租地协议、土地复合利用方案、相关行政许可等材料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及项目用地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同步向同级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用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光伏方阵用地备案书面意见,未取得用地备案的光伏方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数据汇交。按规定完成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备案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信息及空间要素系统录入工作。在开展年度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
四、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各市县要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地,做好历史已建成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由市县发改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已立项或备案且已建光伏项目清单(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联合监管执法有关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用地用林行为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改,符合用地用林条件的,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补办用地备案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沟通会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市县按照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自然资办发〔2024〕43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相关厅局负责解释。国家对光伏发电产业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