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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并网投运前严禁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

青海: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并网投运前严禁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

发布日期:2025-10-18 浏览次数:4

近日,青海省能源局印发《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办法明确:

对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国家及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优选项目等,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核准(备案)前登录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土地等相关手续后,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产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规定期满前30日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延期后仍未投产的,将暂缓安排后续新能源项目。

新能源项目并网投运前,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严禁变更开发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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