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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成本费用等不得计入输配电价成本

国家发改委: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成本费用等不得计入输配电价成本

发布日期:2025-11-30 浏览次数:3

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的成本费用等不得计入输配电价成本。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则明确:电网企业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厂资产等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监管。探索实行输电权交易,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其中,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四份文件均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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